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恒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杨孔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谢宗勇,男,汉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恒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2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恒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金额的申请,保全金额为969,719.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宗勇名下价值1,000,00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