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图二道白河分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
法定代表人:董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白山大街客运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翟佳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二道白河分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长白山支行(账号0808120109200109919)账户内65万元。申请人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二道白河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所有的车辆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二道白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长白山支行(账号0808120109200109919)账户内6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付等。
案件申请费3770.00元,由申请人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二道白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