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宇浩。

委托代理人:徐燕文(特别授权),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雅园路**102iv>

法定代表人:陈继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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