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顾国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劳苗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系原告顾国丰之妻。
被告卓小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审理经过 原告顾国丰诉被告卓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国丰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曹圆圆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国丰基于与被告卓小琴之间形成的服装买卖关系而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94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卓小琴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出卖人:顾国丰。
买受人:卓小琴。
买卖标的:服装。
结算情况:卓小琴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今卓小琴欠杭州四季青精品童装市场店主顾国丰货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元正,现双方约定2020年10月5日付伍仟元正,剩余壹万肆仟肆佰元按约定2020年11月5日前付肆仟肆佰元,还有最后壹万元按双方约定2020年12月5日前付人民币伍仟元,最后2021年1月5日前付人民币伍仟元正(2021年1月5日前全部付清)”。
原告陈述,其发货时店铺系统均有对账单的,《欠条》是在核实过对账单后出具的,《欠条》出具后卓小琴一直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国丰与被告卓小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理应支付货款。被告通过《欠条》的形式确认欠付原告货款,并承诺了付款期限,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已满,被告未能按期支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卓小琴支付原告顾国丰货款人民币19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2.50元,由被告卓小琴承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卓小琴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圆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刘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