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菊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神农架林区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申请人:莫明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当阳市人,住湖北省当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菊芳与申请人莫明湘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李菊芳与申请人莫明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甲方李菊芳要求乙方莫明湘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62000元,乙方莫明湘同意偿还,并定于202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李菊芳卡号为62×××19的农业银行卡中。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松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木鱼法庭存档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菊芳与申请人莫明湘于2020年9月27日经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