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觅仙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应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驰,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良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觅仙泉矿泉水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良平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1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杨良平诉被告安徽觅仙泉矿泉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皖0826民初739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觅仙泉矿泉水有限公司和被告杨良平均不服宿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案字[2021]第12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皖0826民初739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