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涿鹿县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祥和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佃龙,男,汉族,45岁,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审理经过

涿鹿县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佃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涿鹿县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涿鹿县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涿鹿县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秀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志丹 书 记 员 胡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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