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00号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QF33K。
法定代表人:施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上海天尚(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上海天尚(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田县斯若网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58号102室。
经营者:林联顺
审理经过
原告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斯若网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