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宋广华,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边门镇。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丹振检刑诉[2021]511号 被告人 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宋广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广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宋广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广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晓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月姣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