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少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晓,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巧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宗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法定代理人:刘巧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系谷宗显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少芹因与被上诉人谷静、刘巧英、谷宗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少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