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周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明与被告周峰承揽合同(立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周峰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作,经其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承接星沙海德公园某门面的装饰装修工程后,将装修工程相关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对涉案门面按期装修完成后,原被告双方对装修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就所欠款项由被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周明星沙海德公园静到书法装修款壹万元整(10000元),在12月15日结清,欠款人周峰,2020年12月2日。” 结算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装修款义务,尚欠原告10000元拖欠至今。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对门面装修风格、样式的要求,进行门面装修,并按时交付工成果,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协议,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欠条》内容等,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欠条》系双方之间对报酬结算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涉案门面装修,被告理应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属于违约,应承担支付装修款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1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周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周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周明支付装修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唐乾 书记员唐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