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雁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被执行人:张霄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08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3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霄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7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根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