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仲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史安红,女,住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仲瑜诉被告史安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仲瑜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安红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仲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仲瑜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仲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