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诚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因未获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接待旅客,于2018年4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忠平、杨秀萍,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范奇奇(曾用名范长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诚易、范奇奇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征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两被告人及被告人梁诚易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底至案发,被告人梁诚易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若干个“掌嗨”群,招揽李某某、黄某某、阮某某、魏某、张某某等卖淫女在嘉兴市万达广场春江中心、凯旋广场等地租赁房屋作为卖淫场所,由被告人梁诚易将卖淫场所告知被告人范奇奇等代聊手,范奇奇等人通过微信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并将卖淫场所告知嫖客,嫖客上门嫖娼并将嫖资支付给卖淫女,卖淫女按照与被告人梁诚易约定的比例将嫖资支付给梁诚易,被告人梁诚易再将部分收益支付给代聊手等。被告人梁诚易共从卖淫女处得款21万余元,被告人范奇奇从梁诚易处得款8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诚易处扣押现金2110元、手机二部等,在被告人范奇奇处扣押手机二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诚易、范奇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诚易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曾被行政处罚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诚易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四十四万元;被告人范奇奇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处罚情节,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范奇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账单详情截图、微信支付二维码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手机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手机截图照片、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申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石某某、张某某、阮某某、腾某某、孟某、姜某、魏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附照片)、搜查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附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检查笔录(附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梁诚易、范奇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诚易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范奇奇从梁诚易处所得部分款项用于支付为卖淫活动购买的微信号。审理期间,被告人梁诚易愿意将被扣押的2011元作为退赃处理,被告人范奇奇退出赃款5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诚易、范奇奇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诚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奇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诚易、范奇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诚易有行政处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奇奇能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诚易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止。) 二、被告人范奇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5801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梁诚易退缴15198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作案工具手机四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晓虹 人民陪审员  陈新花 人民陪审员  吴晓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潘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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