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福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迎宾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MA2UP3RY2E。
法定代表人:程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思清,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郭伟,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市鑫水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万安镇古楼村下门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MA2W8BEP7J。
法定代表人:江正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福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鑫水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皖1002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鑫水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黄山福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福盛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山市鑫水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