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张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1民初4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案款共计38400.00元整(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王某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自2021-3-8至2022-3-8;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3741.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34659.00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