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国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佛山市中安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之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XEBT2W。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冬花,广东存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3×,公民身份号码420××××××××××××*。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冬花,广东存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林国利与被告佛山市中安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李某1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林国利以已与被告佛山市中安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李某1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国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元(原告林国利已预交),由原告林国利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雷智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卢晓婷 书 记 员 杨敏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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