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夏肯·再尼尔,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阿力古丽·再尼尔,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木垒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夏肯·再尼尔、阿力古丽·再尼尔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特2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25000元。已履行:0元。未履行:2500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未付。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被执行人夏肯·再尼尔是一名退休教师,有退休工资收入,本院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在执行过程中,一被执行人本院有系列案件,无其他财产,本院经实地走访了解,二被执行人阿力古丽·再尼尔,无固定职业,平常给他人打工及跑外卖,平常打临工维持日常生活,两被执行人目前上我院有好几个案件未履行,属于系列案件,正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实际家庭情况,无法偿还该笔欠款,暂无偿还债务能力,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电话约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