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1,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某,内蒙古司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某2,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1与被告唐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唐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某1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