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韩某1,住山西省清徐县。
原告:吴某,住山西省清徐县。
原告:郭某,住山西省清徐县。
原告:韩某2,住山西省清徐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系韩某2之母),住山西省清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富达涌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董事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
审理经过原告韩某1、吴某、郭某、韩某2与被告张某、山西富达涌利科技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韩某1、吴某、郭某、韩某2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韩某1、吴某、郭某、韩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韩某1、吴某、郭某、韩某2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判人员审判员赵智宏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