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社县仪川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榆社县仪川小区。

负责人:张耀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西新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新,山西新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永城,男,汉族,现住榆社县。

审理经过 原告榆社县仪川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永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榆社县仪川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连翠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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