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菊秀,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杰,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茜,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764、766、768、770、二层201号、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54723969N。
负责人:胡明涛。
被告:龚志财,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夏菊秀与被告罗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龚志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夏菊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夏菊秀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