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
负责人:姚某。
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担水沟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3MAOK9BGKX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公司职工,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春雨小区8-1-302室。
被告:薛某,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与被告薛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既不损害他人利益,又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煤第一建设
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