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乳山农商银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101号。
被执行人郭小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郭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姜太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刘少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张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勇天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小艳、郭超、姜太春、刘少志、张卫、勇天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083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