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春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帅刚,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庭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祖愿,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范春林与四川庭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执行担保人张英所有的位于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280号22栋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是: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201106514号、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201106513号、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2011065**),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执行担保人张英所有的位于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280号22栋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是: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201106514号、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201106513号、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201106520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胜 审判员 舒 慧 审判员 甘语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