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科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徐爱芝,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施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王科举申请执行徐爱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徐爱芝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科举借款26379元,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徐爱芝负担。因徐爱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科举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爱芝的银行账户,冻结、扣划限额为人民币26675元(含执行费29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