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清偿借款19150元。事实和理由:其与王某原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18日,王某以朋友购车资金不足为由,向其借款4000元;次日,王某购买二手货车1辆,其代付车款12000元;后王某驾驶车辆肇事,其代替赔偿对方3000元、支付拖车费150元,合计19150元,经催要,王某至今未归还。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其与段某原系朋友关系属实,相互有经济往来,借段某的钱也有归还的,双方有转账记录,二人曾共同做过生意,且为段某的孩子亦花过钱,只同意归还10000元。

本院查明

段某提交转账记录4份,王某未到庭质证,经与相关证人核实,该转账凭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采信。王某称向段某借款后已部分归还,双方有转账记录,但未向法庭提交。因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分析认定,经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段某与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1月18日,王某向段某借款4000元,段某通过微信转入王某的账户;1月19日,王某在西峰黄金回收典当行购买二手货车1辆,段某代付车款12000元;因王某驾驶车辆肇事,段某代替王某向对方(李某)赔偿3000元,并支付拖车费150元,上述款项合计19150元。后段某与王某关系疏远,段某遂向往广东催要,王某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与段某系朋友关系,在相互往来期间,王某因资金周转、购买车辆及肇事赔偿,段某提供转账方式出借款项,王某应当及时归还,但其拒绝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段某主张归还借款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王某辩称已归还部分借款,且为段某孩子花费,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该辩解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王某归还段某借款1915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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