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东山大垴区。
法定代表人:马旭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赛鱼西路。
法定代表人:崔贵波,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其欲与被告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庭下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不至于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