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联达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索某。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联达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联达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80365.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西联达管业有限公司依法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联达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0365.1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