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范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胡德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胡立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孟范海与被告胡德江、胡立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赵长江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范海因需另案主张玉米款,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孟范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60元,已减半收取计102.80元,由孟范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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