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xxx。
经营者:陈某某。
被告:韩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审理经过
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与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