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万大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万永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雷敏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万大均与万永洪、雷敏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万大均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永洪、雷敏会向申请执行人万大均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万永洪、雷敏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及承办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万永洪、雷敏会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6月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到被执行人万永洪、雷敏会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万永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471.57元,因该账户未激活,本院无法冻结,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余额359.93元,在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470.01元,查询到被执行人雷敏会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余额462.89元,上述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万永洪、雷敏会名下有豪爵牌摩托车登记信息,但未能实际扣留,本院无法处置。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到被执行人万永洪、雷敏会所在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万永洪、雷敏会的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万永洪、雷敏会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5、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永洪、雷敏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公告。 6、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万大均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到位1292.83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万永洪、雷敏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的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万大均释明后,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杨波 审判员 陈明远 审判员 纪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飞 书记员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