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骆贞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谢红梅与被告骆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红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贞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67000元及利息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7000元,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骆贞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多次借款,经原告催讨,2020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一张,欠到原告67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还清,如延迟按迟交金每月2000元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导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骆贞斌向原告谢红梅借款用于开支,并出具了欠条,欠到原告67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谢红梅要求被告骆贞斌偿还借款本金6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2000元,被告存在延迟给付,应按欠条出具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经计算为859.8元(67000×15.4%÷12个月),原告要求给付延迟利息至2021年1月31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骆贞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谢红梅欠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859.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负担62.5元,由被告骆贞斌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