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临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临高博厚金牌页岩砖厂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临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青术,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女江,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临高博厚金牌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王征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礼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临高县国营红华农场直属机关*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临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临高县安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临高博厚金牌页岩砖厂(以下简称博厚页岩砖厂)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临)安监管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1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4日17时5分,在被执行人博厚页岩砖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申请执行人临高县安监局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2017年2月17日临高县安监局向博厚页岩砖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博厚页岩砖厂依法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7年3月2日,临高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临)安监管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博厚页岩砖厂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限博厚页岩砖厂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临高县安监局于同日依法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3月24日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博厚页岩砖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临高县安监局于2017年9月26日向博厚页岩砖厂送达了(临)安监执行催告[2017]3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限博厚页岩砖厂于2017年10月16日前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博厚页岩砖厂未自动履行。临高县安监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博厚页岩砖厂履行罚款25万元;2、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3%加处的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高县安监局作出的(临)安监管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博厚页岩砖厂应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临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临)安监管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执行临高博厚金牌页岩砖厂缴纳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及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自2017年3月17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至执行之日止,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25万元)。
二、责令被执行人临高博厚金牌页岩砖厂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