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蔡尚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6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尚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蔡尚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8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3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闽07刑更6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蔡尚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尚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罪犯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7次表扬,间隔期自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87分。罪犯蔡尚树于2020年9月25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65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尚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