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卫市强辉陶瓷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南侧中浩建材城6号楼105。 经营者:魏帮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孙建华,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卫市强辉陶瓷商行与被告孙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卫市强辉陶瓷商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强辉陶瓷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强辉陶瓷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卫市强辉陶瓷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元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艳 书记员 杨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