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卫市强辉陶瓷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南侧中浩建材城6号楼105。         经营者:魏帮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孙建华,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卫市强辉陶瓷商行与被告孙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卫市强辉陶瓷商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强辉陶瓷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强辉陶瓷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卫市强辉陶瓷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元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艳 书记员    杨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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