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谌灿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梅城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夏高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南金乡。

被执行人:周军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南金乡。

被执行人:夏赞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南金乡。

被执行人:刘婵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

被执行人:夏国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南金乡。

被执行人:陈圹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南金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高生、周军梅、夏赞文、刘婵艳、夏国丰、陈圹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23执1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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