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令晴,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邱文国,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付令晴与邱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结果,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4个,金额合计约7948元,期限一年,该款于2021年5月6日扣划,另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执保扣划713元,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交至法院账户1800元;对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去邹城车管所实施查封手续,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本院还于2020年11月16日去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其名下无房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曾于2021年1月25日至其家中及其所在村委会调查,家中无人,村委会反馈其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村中无其他收入,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通话,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亦不到庭。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于2021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2月25日、4月19日,本院与申请人两次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