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70957102XW,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城关镇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明道江,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系该社员工。
被申请人:吴安国,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身份证号码:5226231993××××××××,住施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吴安国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经被申请人多次申请,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发放一笔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为三年;于2019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发放一笔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被申请人两笔借款用于经营酒店,被申请人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请求施秉县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两笔借款本金199600元以及利息14980.66元、罚息44329.23,本息合计258909.89元(注: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2021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并支付本案申请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吴安国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600元,截至2021年5月21日利息14980.66元、罚息44329.23,本息合计258909.89元(2021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
申请费1728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吴安国负担(未交)。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