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国瑞兴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阮文娟。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瑞兴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保全金额为155095.29元。申请人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16919192021000572),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担保责任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国瑞兴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095.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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