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贵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广辉,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卫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贵香与被告秦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贵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广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卫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贵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同朋友在一起吃饭期间与被告认识,被告自称是从事承包种田大户,需要资金使用向原告提出借款,之后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陈贵香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借到人秦卫江,2016年8月8日。现原告需资金使用,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避而不见,拖延还款时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秦卫江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陈贵香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出示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借条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贵香在朋友聚会时与被告秦卫江认识,秦卫江自称是种田大户,由于需要购买肥料,2016年8月8日向陈贵香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后陈贵香需要用钱多次向秦卫江催要,秦卫江一直拖欠未还,后来秦卫江的电话也打不通了,陈贵香要款无着,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卫江向陈贵香借款10000元,由陈贵香的当庭陈述和借条在卷佐证,可以认定。该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的借贷关系。秦卫江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久拖不还是错误的,对陈贵香要求秦卫江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秦卫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贵香借款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秦卫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曙 人民陪审员 朱晓锋 人民陪审员 张宏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