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爱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审理经过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23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刘爱军应偿还捷信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15.2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元。因刘爱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8月5日,共6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刘爱军银行有存款合计2494.54元,本院已冻结并划扣后,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2444.5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1年7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伏道乡西××村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4月15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可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未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9015.2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实际执行到位2494.54元,扣除执行款50元后,尚余6633.69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屈克勇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现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燕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