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迅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上海迅翔开发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正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灿,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蓉,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外滩柏丽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迅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翔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上海外滩柏丽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柏丽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柏丽公司于1994年3月22日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币种同),营业期限自1994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股东(发起人)为香港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贸公司)与申请人迅翔公司。其中,隆贸公司认缴出资1,350万元,持股比例90%;申请人迅翔公司认缴出资150万元,持股比例10%。隆贸公司与迅翔公司关于柏丽公司的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柏丽公司解散。此外,被申请人柏丽公司的经营期限已于2019年3月21日届满。被申请人柏丽公司在解散事由发生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申请人迅翔公司已无法联系隆贸公司,无法对柏丽公司自行清算,故申请本院对柏丽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柏丽公司已于2014年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解散,且经营期限也已于2019年3月21日届满。依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柏丽公司应在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柏丽公司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迅翔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柏丽公司的股东,在无债权人对柏丽公司提起清算申请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柏丽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上海迅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外滩柏丽广场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王益平 审 判 员 李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莹 书 记 员 汪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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