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1669号涵城领域1#2#楼2梯位104室、105室、108室、109室、204室、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6765192591。
主要负责人:沈金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清,女,该行员工。
被告:林陈琳,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涵江支行)与被告林陈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储银行涵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清到庭参加诉讼,林陈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邮储银行涵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陈琳偿还邮储银行涵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89.96元及截止2020年6月4日止的利息、复利1131.79元,违约金1443.15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19日,林陈琳向邮储银行涵江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卡号6228××××9857,信用额度10000元。双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中约定:持卡人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自交易入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等内容。2013年3月9日,林陈琳首次持信用卡消费,因林陈琳未就该卡2019年3月3日的账单于免息还款期内(即2019年3月23日前)还清,故该款于****年**月**日出生诉求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截止至2020年6月4日,林陈琳共拖欠邮储银行涵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89.96元,利息、复利1131.79元,违约金1443.15元未还。致诉讼。
被告辩称 林陈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19日,林陈琳(乙方)向邮储银行涵江支行(甲方)申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并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参阅并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非现金交易(不包含现金转账,下同)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欠款,则当期已出账单的所有余额及下期新增非现金交易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需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支付滞纳金。此后,邮储银行涵江支行经审核发给林陈琳卡号6228××××985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授信额度10000元。林陈琳于2013年3月9日开始刷卡消费。截止2020年6月4日,林陈琳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9989.96元,利息、复利1131.79元,违约金1443.15元未还,邮储银行涵江支行遂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陈琳向邮储银行涵江支行申领信用卡,参阅并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条款,邮储银行涵江支行经审查后核发信用卡,双方依法成立信用卡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林陈琳作为信用卡领用人,在信用卡发生透支后,未能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规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照该合约的有关规定承担还款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邮储银行涵江支行要求林陈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89.96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林陈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林陈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89.96元及计至2020年6月4日的利息、复利1131.79元,违约金1443.15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上述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按月利率2%计算的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林陈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薛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蓉蓉
书 记 员 蒋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