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贵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叶坦路下杭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873931689。

法定代表人:张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遂昌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上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307503200B。

法定代表人:邱静辉。

第三人:遂昌贵诚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财富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344008460R。

法定代表人:陈斌。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贵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遂昌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遂昌贵诚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遂昌县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贵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贵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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