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利志,男,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
法定代表人:任瑞淼,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宾劳人仲字(2020)第35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尹利志与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2453.63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被告辩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表板,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和委托评估,被执行人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故暂不能处置该查封表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尹利志,申请执行人尹利志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宾劳人仲字(2020)第35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