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璞,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州贵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三塘镇四季春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塘镇岩硐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78984M。

负责人:代刚,男,该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左沁松,该煤矿办公室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李恒与被告贵州贵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三塘镇四季春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恒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恒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恒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党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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