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姬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张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姬华玲与张丹丹民间借贷一案,该案作出(2018)皖042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0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11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217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提示,被执行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少量银行存款,但不足执行标的额,已冻结;未查询到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案申请人亦多次联系不上,被执行人于监狱服刑,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多次联系不上,被执行人于监狱服刑,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11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