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四队。 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忠,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赵桂华,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海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