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郑宗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金龙与被告郑宗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宗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工费欠款合计805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3.请求判令本案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LPR计算偿还原告。事实和理由:被告郑宗宗是自由职业,承接室内外装修工程。原、被告系劳动关系,至2018年起被告郑宗宗将承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21年2月1日经双方结算欠工款80500元,后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人工款80500元,出于信任关系,当时双方并未签订借条,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一直未还欠款,但在欠款期间2019年购买山东省泰安市京润华庭七号楼××单元××一百四十平方房子一套,每月还房贷却并未还款给原告。2021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补签《欠条》并约定2020年春节还部分,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欠条》签订后至今,被告没有支付过任何欠款,经原告多次电话,微信催收被告仍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被告郑宗宗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宗宗承接室内外装修工程,并将承接的工程分包给原告陈金龙进行施工。2021年2月1日,被告郑宗宗出具欠条一张,记载: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共欠陈金龙人工费80500元(捌万伍佰圆整),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2020年春节前尽量拨付。欠款人郑宗宗在欠条落款处签字并摁手印。上述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定进行还款,为此成诉。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原告陈金龙与被告郑宗宗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郑宗宗将承接的室内外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陈金龙进行施工,欠原告人工费80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郑宗宗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郑宗宗自行承担。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80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部分,因原、被告双方未在欠条中进行明确约定,本院依法支持以80500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日即2021年6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宗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金龙欠款80500元及利息(以8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被告郑宗宗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6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1926元,由被告郑宗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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